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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维权

五、投资者在公司收购中的权利

日期:2019-04-19 浏览:3523

1. 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

答:上市公司收购就是投资者通过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或其他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从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最具指导意义的法规是证监会于200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在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属于弱势群体。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法律赋予了中小股东很多权利,也对收购者有很多的限制。比如对是收购人资格的要求、对要约收购的强制性规定、对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等等。

 

2. 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

答: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收购分为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不是从不特定的多数人处取得股权,而是与特定的股东达成协议而取得被收购人的股权。实践中协议收购多是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达成收购协议。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邀约的方式,从而获得被收购人的股权。前者称为全面要约收购,后者称为部分要约收购。

 

【知识链接】——要约收购以及历史发展

要约收购是成熟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它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且向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要约也提高了收购的效率,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和效率原则。

要约收购制度起源于英国,其出发点就是“股东平等原则”。因为英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全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东无论持股多少,他们持有股权的流通性和某一时点的市场价格是完全一样的,惟一的不同只存在不同的交易时间产生的交易价格的不同。而收购者高价收购大部份股权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后,如果停止收购,则目标公司股票交易的活跃性相对下降,导致股价下跌,手中股份没有被收购的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受到损失。也就是说已将股份出让给收购者的原股东和没有出售股份的小股东之间由于机会的不平等而导致了权益上不平等,如果收购者与大股东在私下达成交易,这种不平等的程度更加拉大。因此立法者设计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用收购程序的平等来维护股东权利的平等

 

3. 什么是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答:强制收购义务如果收购人通过收购行为已经持有被收购人30%股权时,如果其继续进行收购时,法律强制其必须采用要约收购方式。

所以,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收购者在通过协议方式收购时,往往收购股份只有百分之而十九点多,其目的就是不触发要约收购的红线。

 

4. 对收购人的要求有哪些?

答: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法律对于收购人的资格和条件有严格的要求 。而针对收购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的区别,对收购人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如果收购人为法人或机构,则应该符合下列要求:1、在资产状况方面,若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不能成为合格的收购人;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也不能成为合格的收购人。

如果收购人是自然人的,如果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的,也不得成为收购人。

 

5.公司并购中中小股东有哪些权益保障?

答:公司并购中,中小股东往往是被动的旁观者和结果的接受者,一切活动由董事们主持。由于中小股东处于弱者地位,法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1)要约收购义务。当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20%30%的股份时,很容易左右目标公司,成为事实上的控方。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一方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已取得一个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该方应向该公司的其余股东发出全面或部分收购要约。

2)公开要约,平等对待股东。收购者向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要约中的每一项条件,都平等的适用于同类股权的每一个股东。

3)公开信息,禁止欺诈和误导。收购方在发出收购要约时,必须将本身的情况、收购目的、收购价格、收购条件、对目标公司雇员安置、原有福利的安排等,作出公开告知。

4)禁止董事的不当行为。为防止董事损害股东利益,法律规定董事会在接到收购要约后,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要约是否公平及合理一事,向董事会提供意见。该意见,及有关理由,还有董事会就是否接纳该要约而做出的建议,都一并公开予目标公司的股东知悉。

5)承诺撤回权。由于被收购公司的中小股东处于弱者地位,在整个收购要约有效期内,或收购要约成为无条件之前,中小股东即便先已承诺出售其所持的目标公司股票,仍有权撤销该承诺。

6)按比例平均分配。如果只是部分收购,当目标公司的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方拟收购的数量时,收购方应依同一比例从每位承诺股东手里购买。

7)对要约收购最低收购价格的限制。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8)在要约收购支付的方式上有限制,即只能采取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还那个结合这三种方式。除此之外,收购人如果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收购方式上还应给现有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即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

 

6. 对收购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答:收购上市公司的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其收购协议向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这是因为协议收购将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构成产生重大影响,必须让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知晓。

根据收购进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一样。

1)达到5%阶段

不论以何种方式收购,一旦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都必须在该事实发生地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排除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此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此后,收购人每增加或减少5%股份,都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包傲气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

2)超过5%不足20%阶段

须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达到20%未超过30%阶段

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还有一种情况即虽然不到20%,但是收购人已经成为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应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达到并超过30%

应当采用要约收购方式。


400-118-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