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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

日期:2019-01-14 浏览:4228

1.什么是操纵市场?

答: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机构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也是一类典型的侵权行为,为我国证券法和刑法打击的重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操纵市场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答:有三种。

1)连续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这种行为表现为交易易者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进或者卖出某种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使他人对该证券的走势作出错误判断而积极参与交易,市场操纵者则高抛低进,牟取暴利。

2)通谋买卖操纵市场行为

通谋买卖表现为交易者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某种证券。当约定一方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某种证券时,另一约定人同时卖出或者买入同一证券,从而抬高或者压低该证券的价格。市场操纵者通过通谋买卖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诱使其他投资者参与该证券的买卖,达到高位出货低价吸筹的目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这种方式就是投资者常说的庄家的对倒行为,其目的是虚增交易量。庄家以高于或低于证券市场的价格进行某种证券的自买自卖,带动证券交易价格及交易数量的超常变化,造成该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使其他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参与该证券的买卖,庄家趁机高价抛售,低价吸筹。

【案例链接】王紫军操纵SST中纺股价

王紫军在2006418日至200672051个交易日期间,利用其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和对敲行为,累计买入中国纺机股票4233.46万股,卖出4152.47万股,违法所得高达598.25万元。期间最高持股达437.5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7%,占总股本比例为1.85%

根据其间中国纺机算术均价5.42元计算,51个交易日内,王紫军累计资金进出高达4.55亿元,平均每日891万元,有市场人士评论“操盘手段极为强悍”。

2006525,王紫军一天内对中国纺机的交易,竟然占当天该股总交易量的63.67%!从2006418日至2006720日的51个交易日中,其中17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30%以上。

王紫军累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数额为2896万余股。凡有操纵,几乎必有对敲。51个交易日中,其中13个交易日,王紫军的对敲交易量占中国纺机总成交的30%以上。2006518日,王紫军一天的对敲交易就占到中国纺机总成交的50.48%

王紫军在中国纺机上的所作所为,显著影响了该股股价走势,从2006516日至200662日,中国纺机收盘价从515日的4.57元,最高涨到529日的6.45元,涨幅为41.14%,同期大盘下跌0.93%;从2006712日至718日,中国纺机收盘股价从711日的6.79元,最高涨到718日的8.72元,涨幅为28.42%,同期大盘下跌3.53%

之后,由于担心中国纺机进入股改程序停牌,王紫军出掉绝大部分股票,结束了对该股的疯狂炒作。

王紫军的行为受到了监管机构的查处。200710月,中国证监会认定王紫军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8.25万元,并处罚款598.25万元。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面对高达1200万元的罚没款额,王紫军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评析:

王紫军案是一起以吸筹——控盘——拉抬——卖出为主要特征的典型的市场操纵案件。

  一般认为,我国证券市场有案可稽的早期典型操纵案,是发生在1994年的界龙实业操纵案。在大户马晓的“指挥”下,界龙实业股票连涨32天,从12元一直上涨至33元,而同期上证指数却从年初的800点下跌到7月末的333点。界龙模式在较长时间内成为庄家操纵市场的“典范”,其后的“德隆系”、亿安科技、中科创业等操纵案,无不遵循着类似的“操作规律”,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运行秩序,践踏了“三公”原则,伤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市场操纵是最为投资者和市场各方深恶痛绝的行为。

  从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其操纵行为的认定集中于2006516日至62日及2006712日至18日两个时间段内。这是因为,在两个时间段共19个交易日中,王紫军均交易过中国纺机和进行对敲,交易比例和对敲比例均存在高于30%的纪录,并直接导致同期股价出现显著区别于大盘表现的结果。

 

3. 操纵证券市场为什么是侵权行为?

答: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操纵证券市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因此,各国对操纵市场的行为都是明令禁止的,并在证券立法中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条款。

【案例链接】

有投资者曾接到过类似短信:只要你的资金量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每次支付8800元的“做庄费”,你便可得到2亿元资金和专业庄托的配合,让你顺利成为“庄家”。

有一家名为“某某私募”的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向投资者推荐股票,并且在短信注明“明日重点拉升”,后面还附有合作联系电话。其推荐的股票在次日的走势大都如出一辙——开盘冲高78个百分点,随后迅速回落;接下来的几个交易日则震荡下行。投资者若在其荐股次日买入该股,将被套无疑。

不过,如果投资者若能在荐股当日买入的话,则次日正好可以成功逃顶而小赚一笔。问题就出在这里。投资者每次收到“华南私募”荐股短信的时间均在下午收盘之后,要想买入只能等次日开盘,所以普通的投资者只有被套的份了。若要提前获得消息,投资者就必须拨打短信留下的电话号码与“某某私募”联系。

为搞清楚个中玄机,有记者拨打该短信留下的电话,对方表示,短信推荐的股票千万别买,这都是配合庄家出货的,公司每天都会发送上万条荐股短信来配合庄家出货。如果你想早一点得知消息,你就要先先交纳8800元,作为你参与做庄的费用。但同时对你的资金量也有一定得要求。

最终,记者终于搞清楚,这其实就是一些所谓的坐庄公司,他们有一批专门的庄托,负责通过网站、媒体、股评家甚至券商向公众推荐股票。他们用钱收买哪些见利忘义的所谓市场人士,尽可能打通各种荐股的渠道,让中小股民接盘。

在实际操作中,真相还远比投资者知道的更为复杂。首先,这些所谓的做庄公司是按照资金量及合作关系密切度将客户分级对待的,低级别的客户将要为更高级别的客户接盘,每个级别收取不同的费用。比如,10万到200万的客户为一个级别,2000万以上的客户为一个级别。其次,做庄公司也不会让你知道你后面还有其他更大的庄家在做,而你也在接别人的盘。这与传销的‘金字塔’模式非常相似,但到最后其实都是由普通的投资者买单。大多数投资者据此操作都损失惨重。

评析

文中的所谓坐庄公司完全是非法公司,投资者与其合作,不但资金得不到法律保护,同时投资者参与操纵股价也是违法行为,投资者在承担资金风险的同时也将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我们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切莫幻想天上可以掉馅饼,不仅不要从事非法的投资行为,还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否则,不仅会遭受惨重的损失,还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4.投资者如何对操纵市场行为维权?

答:由于所有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都必然会影响证券的正常交易价格、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听之任之,证券市场就会变成赌场和冒险家的乐园,就不可能健康发展。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对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都给予严厉查处。广大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操纵市场的行为。现行法律鼓励广大投资者共同监督证券市场。如果发现有操纵市场的行为,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信息链接】——ST钛白(002145)将成首例股价操纵民事维权案

2009416,中国证监会以程文水、刘延泽存在操纵“中核钛白”(002145)股票价格行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核钛白全名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07723日发行股票,并于当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是公司第二大股东。对于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价行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事实如下:程文水、刘延泽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了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联盛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浩拓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秦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昊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并通过上述五公司设立的股票账户进行了涉及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股票交易。在2008910日至912日期间,程文水、刘延泽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以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中买卖“中核钛白”股票的方式,操纵和影响“中核钛白”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根据统计,账户组在2008910日至912日交易“中核钛白”的账面收益为-5806527.67元。

因此,中国证监会认定,程文水、刘延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构成《证券法》第203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故按照《证券法》第203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程文水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刘延泽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20096月,有律师师向权益受损的“中核钛白”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如果成功提起诉讼,该案将有望成为国内股价操纵民事维权第一案。

400-118-1541